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129號
上 訴 人 楊和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