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家祥
被 告 洪陳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十四日內提出原舊義肢安裝之時間及其整體結構暨價額
之資料過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家祥
被 告 洪陳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十四日內提出原舊義肢安裝之時間及其整體結構暨價額
之資料過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