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建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以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所出具之起訴狀。
三、足資特定相對人吳建發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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