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
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