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丁○○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77,70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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