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3號
原 告 郭有晉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壽林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