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63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債權人執有本院96年度東小調字第117號調解成立筆錄乙份,債務人應自民國96年10月起至97年2月止,於每月17日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97年3月11日給付680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僅於96年10月17日繳付3,000元迄今均未再繳付,為此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云云。
二、按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更行起訴,關於前後起訴之案件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當事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三個訴之要素定之,祗須前後二訴訟之訴之要素皆相同,或訴之聲明不同,惟得代用或相反者,皆為同一案件,均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經查,本案與上開損害賠償案件為同一案件,債權人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