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且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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