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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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4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陳立傑 即源晟工程行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82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