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乙○○
丙○○被告 藤原 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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