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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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0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王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王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