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八十八年執保字第一七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苗││││││││││竊│期││栗│0│苗│9││苗│9││苗│││徒│及│地│偵8│栗│易1│6│栗│易1│7│栗1│││刑│同年月│檢│6│地│1││地│1││地執8││盜│一││署│5│院│1││院│1││檢8│││年│││││││││││├──┼───┼────┼──┼─────┼─┼───┼────┼─┼───┼────┼───┤││有五制││苗││臺│││臺│││││竊│期月工│4月間│栗│9│中│上6││中│上6││苗│││徒,作│某日至│地│偵8│高│8││高│8││栗執7│││刑刑三│同年5月│檢│8│分│易4││分│易4││地保1││盜│一前年│日│署│2│院│2││院│2││檢│││年強│││││││││││└──┴───┴────┴──┴─────┴─┴───┴────┴─┴───┴────┴───┘註:該員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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