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敬股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及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