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廖月珍
陳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春安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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