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4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婉婷
(現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