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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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陳鈺錚
謝勝淵 謝文郎 盧明怡
梁景朝 梁志昇 鍾士杰 馮志緯
謝縈穎 馮沛翎
林啓智
楊志軍 黃羿 嘉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