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楊婷安 被告 卓庭宜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