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吳宗融 訴訟代理人 王冠婷 律師被告 謝雨靜
吳正威 上列被告因刑事被告謝雨靜所犯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刑事竊佔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刑事被告謝雨靜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即關於竊佔部分之損害賠償事件)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謝雨靜、吳正威關於失火部分之損害賠償事件,則經本院另裁定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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