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小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興德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10樓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
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
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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