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停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停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代表人乙○○校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學事件,現在貴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審理中,由於學校將於九月中旬開學,時間相當急迫,但開學前有許多準備項目,如選課、排課、註冊等,所以聲請人勝訴之後再辦理,勢必相當麻煩,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此涉及權益問題如上課、排課、選課等;是以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查聲請人因退學事件向相對人提起申訴,茲因申請逾期而遭訴願予以不受理,雖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亦因前開原因諭知原告之訴駁回;況原處分最後若遭撤銷,聲請人亦得隨時可以復學,難謂有將發生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且聲請人自八十七年度第二學期遭退學處分迄今已有二年餘,實亦難謂有急迫之情事,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