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抗告人 何劉玉英 送達代收人 何建男 相對人 尤辰軒
陳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6日本院所為106年度簡上字第297號第二審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件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遵期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王金洲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