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唯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7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唯靚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確定,於113年4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為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犯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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