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1號原告 顧金龍 被告 蔡萬來
行政院農委會東勢林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86元(計算式:0.8874公頃【0.8685公頃之果樹+0.0189公頃之工寮】為8874平方公尺,887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元=346,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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