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思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恒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