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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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良標受刑人郭招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執行時逃匿(102年度執更字第2113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良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郭招廷(下稱被告)因犯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洪良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洪良標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2紙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2紙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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