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0號原告 紀美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勞工保險金新臺幣(下同)405,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因本案已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繳納4,000元,尚應補繳4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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