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2號聲請人 蔡育秀 上列聲請人蔡育秀因與相對人 謝惠仁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育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謝惠仁、 宋小惠 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請確認本件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請求自109年7月1日以後至清償日止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為年息百分之16。(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