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呂旺城 即老油條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旺城即老│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年息1%│││390225元│油條小吃店│2月2日起│3月27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1%│││││3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旺城即老│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按年息0.1%│││390225元│油條小吃店│3月18日起│3月27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2%│││││3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18日止,│││││││按年息0.31%│││││││,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