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 謝素珍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 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人×10份×43元=5,160元)。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及毀諾之原因。
(四)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即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110年3月14日)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