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聲請人應再補繳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聲請人聲請狀檢附之郵政匯票係指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無從受理,該匯票待案件終結時檢還。)。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