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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