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道光 律師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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