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