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黃敏賢
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
被   告   甘正禾
兼法定代理人  孫曉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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