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91號
原 告 黃久城 即申吉田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黃八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