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被 告 林芝安 即許 林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村○○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