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黃琡媛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
十五日辯論終結,定一○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