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93號
原   告 冰心滿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被   告 久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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