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楊瑞南
       楊士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瑞南邀相對人楊士新為連帶保
證人,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訂立汽
車分期付款契約,言明按期繳納分期價金,為擔保清償上開
債務,並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嗣因逾期未清償,經福灣公司
行使票據權利取得執行名義後,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將上
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
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及
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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