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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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張介奎
張介民 張青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 律師聲請人 張惠芬 右聲請人因與 張詹秀 分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第十一行下段所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更正為「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