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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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 朱勝淡
朱勝濤 朱福強 朱福渠 朱瑞銀 朱美榮 朱淑媛 朱兆球 朱月清 朱玉簪 朱月華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瑞菊 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不利益裁定確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九九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九九號裁定,予以廢棄,原確定裁定對聲請人並無不利。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十二、十三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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