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訴人 林月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被上訴人 游義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受判決之當事人,故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須以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對非受原審法院判決之當事人游義雄提起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