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 古屋明 代理人 簡政義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吳建和 、 吳惠鈴 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 古屋明 代理人 簡政義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吳建和 、 吳惠鈴 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