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13號原告夏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曉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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