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15號原告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巴洛克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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