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陸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6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5年3月17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⑴本金債權新台幣(下
同)28626元。⑵上期未收利息0元。⑶利息計算:①給付期
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2月11
日起至95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
計501元(按契約書第3條)。②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以上金額
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對原告申請現金
卡使用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利息過高、契約違反公平
及誠信原則云云。經查:原告請求之利息並未超過法定利率
上限(即週年百分之二十),被告所辯利息過高、契約違反
公平及誠信原則云云,自非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29
127元及其中28626元自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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