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起訴時係無訴訟能力之
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寄存
送達原告,並於00年0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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