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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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1057號
上訴人 甲○○○○○○ 台南縣永康市○○街○○號10樓之2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