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6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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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劉素蓮 即高飛企業社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8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九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額度資料查詢
表、存摺透支息查詢表、待追索債權收回明細查詢表、計算
查詢表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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