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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